保障范围:16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连续续保年龄可延长至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以内。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骨折,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附《意外骨折生活补贴天数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对应的日数与每日补贴标准的乘积支付意外骨折生活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病理性骨折;
(八)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已有的骨折和直接或间接因疾病导致的骨折;
(九)肢体断离并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或此断离肢体上某一或多块骨骨折;
(十)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注:凡患有软骨病、脆骨症、坏血病、骨软化症、骨癌、骨髓炎、骨囊肿、骨肿瘤、精神疾病、各种终末期疾病者,不能作为本险种的被保险人。 |